所(馆所)属各部门:
《教职工工作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图书馆情报研究所(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
图书馆、情报研究所
2023年3月21日
教职工工作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工作纪律,强化岗位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馆所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校(院)《教职工工作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齐鲁工大鲁科院字〔2023〕1号)工作部署,依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所(馆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原则,充分发挥单位在日常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教职工考勤管理主要由各部门负责。
第三条 考勤是实施考核奖惩、职务任免、岗位聘用、工资发放等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馆所)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工作纪律
第五条 全体教职工应严格遵守馆所的工作纪律,坚守岗位,勤奋工作,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和调动。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一)教职工应服从本部门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本人所承担的管理服务、教学、科研等任务。教职工应服从本部门管理,按时参加政治学习、业务活动、集体备课等,不得无故缺席。教学、实验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他人代课,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教职工在馆所规定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的,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二)教职工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者,应按程序向本部门领导请假,事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未经批准不在岗者、准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在岗者,按旷工处理。在请假期间谋取个人私利者,或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虚假情况欺骗组织的,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三)不服从部门安排工作,或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日期到岗及其他经馆所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按旷工处理。
(四)教职工进修访学、攻读学位、博士后进站、出国(出境)以及离岗创业等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六条 严格考勤制度
(一)各部门指定专人担任考勤员,并报组织人事科备案。考勤员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和报送工作,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及扣发工资待遇情况报送组织人事科审核备案,由组织人事科依照国家、省及校(院)和馆所有关规定在工资待遇中予以扣发。
(二)考勤工作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各部门主要责任人作为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本部门考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三)各部门要建立考勤档案,将每月的考勤记录等资料妥善保存,专人保管。
(四)各部门严肃考勤纪律,增强责任意识,对所报内容负责,不得瞒报、虚报、漏报,防止和杜绝虚假请假等情况。对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
第七条 教职工违反工作纪律,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较轻者,由馆所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较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八条 旷工处理
(一)当月累计旷工1至3个工作日者,扣发半个月绩效工资;当月累计旷工4至7个工作日者,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当月累计旷工8至14个工作日者,自旷工满8个工作日起停发工资待遇。
(二)有旷工行为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 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程序。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所在部门写明处理意见,报送组织人事科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 请、销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 教职工因事、病、探亲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应说明请假理由、期限、目的地,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填报《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图书馆情报研究所教职工请(销)假审批单》。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
(一)处级干部请假或外出,按上级和校(院)党委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请假审批报备手续。
(二)其他人员请假,2个工作日及以内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3-5个工作日的由馆所领导班子研究审批;6个工作日及以上经馆所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同时报人事处备案。其中: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育儿假等法定休假,由馆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教职工按期返岗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销假。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者,超过批准假期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各类假期及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事假
(一)事假是指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或不能按时参加校(院)、所在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事假应严格控制,事假半天以上应予累计,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当月事假累计10个工作日及以内的,按天数扣发绩效工资;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连续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的,自请假满20个工作日起停发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病假
(一)病假是指因病需治疗、休养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病假超过3天的,须出具校医院或校外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生签署意见并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假证明;病假超过14天的,需出具校外医院(三级甲等)医生签署意见并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假证明。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病假,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及以内的,保留基本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超过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不停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4.病假期间绩效工资按以下规定发放:因病离岗6个月及以内的,绩效工资按照其实际在岗时间和完成任务情况核发;因病离岗超过6个月的,停发绩效工资。
5.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涉及上述情况的教职工,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3天。婚假期间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第十六条 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含养父母及因父母双亡抚养其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去世的,可申请丧假,假期3天。丧假期间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第十七条 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育儿假
(一)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产假为158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配偶生育期间,男职工享受不少于15日陪产假。
(三)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五)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10日育儿假。
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中享受生育津贴的,由社保部门发放。
第十八条 护理假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需要护理照料的,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九条 探亲假
(一)根据有关规定,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
(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探亲的,按照校(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工伤假
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教职工,在规定的治疗休养期间,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第二十一条 其他
(一)教职工开展“双创”活动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医院证明确诊为精神病患者或罹患绝症者,在规定的治疗休养期间,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三)病假、婚假、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探亲假、工伤假等包括在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内的,不重复计算假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馆所成立工作纪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成员由办公室、工会、组织人事科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原研究所《山东省科学院情报研究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教职工工作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图书馆情报研究所教职工请(销)假审批单》
附件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图书馆情报研究所
教职工请(销)假审批单
单 位:
姓 名 | 现聘岗位 | 参加工作时间 | |||
请假类别 | 请假起止时间 | 请假期间所在地 | |||
事 由 | 请假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所在部门意 见 | 部门(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馆所 分管领导 意 见 | 单位(章) 签 名: 年 月 日 | ||||
销假时间及部门 意见 | 部门(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图书馆情报所办公室2023年2月 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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