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劳务及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试行办法

在学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图书馆为进一步规范劳务及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根据《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与图书馆签订劳务及劳务派遣协议(合同,下同)的员工。

二、劳务派遣员工招聘

图书馆成立由馆领导、办公室主任及相关业务部室主任组成的劳务派遣员工招聘工作小组。

经学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图书馆劳务派遣员工招聘工作小组公开招聘、面试、筛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后办理劳务或劳务派遣协议手续,并安排到相应岗位工作。

三、劳务协议

图书馆使用已办理退休手续、达到退休年龄,或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足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均需签订《劳务协议》并报学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符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均需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报学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劳务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劳务派遣协议》最多每两年签订一次。

四、日常管理及考核

图书馆负责劳务及劳务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劳务及劳务派遣员工要遵守学校及图书馆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图书馆的工作安排完成相应岗位的工作。劳务及劳务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替本人上岗。若发现代岗行为,图书馆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员工解除劳务及派遣协议,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另外,代岗人在代岗期间出现一切责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岗人员承担。

劳务及劳务派遣员工因病等无法正常工作时,原则上应提前30日书面提出解除劳务协议申请。

劳务及劳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学校或图书馆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务协议,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图书馆每年和劳务期满对劳务及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岗位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或图书馆不再续签或解除劳务协议,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

劳务或劳务派遣员工考核合格,女满六十周岁的,男满六十五周岁的,图书馆将不再续签劳务协议;因岗位工作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不再设置的,图书馆将不再续签劳务协议。

五、劳动报酬

劳务及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由图书馆按照学校规定与员工协商一致后以签订劳务协议的形式确定。

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由学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六、工作时间

图书馆劳务及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按照学校和图书馆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七、其他

本办法与学校相关制度不一致的,以学校相关制度为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图书馆。

  

图书馆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