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质期变生产日期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201746日,程某在辽宁省沈阳市某超市购买了7日本进口饼干礼盒,共计花费900元,结款后发现赏味期限为20161110日,又发现商家加贴制造日期为20161110日。程某认为某超市存在造假行为,便将某超市告上法庭,要求某超市退还货款900元并支付赔偿金9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饼干礼盒日文标识翻译成中文后为保质期限另行记载,日文标识上打码“2016/11/10”,并无关于保质期时长的标注。同时,该商品附有相应中文标识,上面记载:生产日期20161110日,保质期至201787日。
   
法院一审后,判令超市退货返款并驳回程某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宣判后,程某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后,以超市作为销售商未尽到严格进货审查义务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品为由,判决维持退货返款判项,同时改判超市赔偿程某9000元。
   
沈阳中院民一庭法官高悦庭后表示,此案中,在原外文标签上标注了保质期限 另行记载,而原包装上仅有一个打码日期即“2016/11/10”,也没有关于保质期时长的记载,可推知20161110日应为该商品的保质期限截止日。该中文标签的记载内容与原包装记载不一致,将保质期的到期日记载为生产日期,且中文标识的保质期到期日没有出处。由上述事实可知,当时该商品实际上已经过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时间:2018-06-25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