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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工业大学食品标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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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规

  • 2015-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5-10-01实施】【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发布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发布日期】2015-04-24【生效日期】2015-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
  • 2011-09-01
    企业标准管理办法
    企业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第三条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第四条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第二章企业标准的制定第五条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第六条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 2011-09-01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二)省、自治区、直辖市
  • 2011-09-01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第四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
  • 2011-09-01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六)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七)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
  • 2011-09-01
    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
  • 2011-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1.本条是关于标准化法立法宗旨的规定。2.“标准化”的含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3.制定标准化法的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4.标准化立法的作用是,通过标准化立法,“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
  • 2011-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五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
  • 2011-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
  • 2011-09-01
    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
    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鲁卫法监发〔2009〕15号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山东省卫生厅备案:㈠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㈡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山东省卫生厅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第六条企业标
  • 2011-09-0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11〕17号【发布日期】2011-03-02【生效日期】2011-03-02【效力】【备注】http://www.gov.cn/gzdt/2011-03/21/content_1828327.htm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2011-09-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竺二○一○年十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第三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第四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规划、计划和立项第六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第七条食品安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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