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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过多摄入维生素A可能增加骨折风险
维生素A是一种重要维生素,人体自身无法合成维生素A,需通过饮食摄入。一项新研究显示,补充维生素A需谨慎,如果过量摄入维生素A补剂,可能降低骨厚度,增加骨折风险。动物实验显示,在为期10周的实验期间,研究人员每天让小鼠摄入相当于人类每日建议摄取量4.5倍到13倍的维生素A。结果仅仅8天后,小鼠骨骼就明显变得脆弱。而且随着实验的推进,骨骼变得越来越薄。据介绍,此前就有研究提示,人们摄入维生素A补剂,可能会增加他们骨骼受损的风险。也有动物实验显示,短期内摄入13倍到142倍人类每日建议摄取量的维生素A,一到两周后实验鼠骨折风险会增加。而在这次的新研究中,实验鼠摄取的维生素A剂量相对较低,与那些长期服用保健品的人每日摄取的剂量相当。这次的研究结果表明,在膳食外额外补充维生素A应当谨慎。论文通讯作者、瑞典哥德堡大学医学研究所教授乌尔夫·莱纳说,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每日摄入维生素补剂,维生素A摄入过量问题日益凸显,需要更多的研究,但大多数情况下,营养平衡的膳食足以补充身体所需的维生素A。相关研究论文发表在新一期英国《内分泌学杂志》上。时间:2018-10-10来源:新华网
2018-10-08
意大利召回羊角面包等4款商品 疑似致沙门氏菌感染
据欧联网援引意大利欧联通讯社报道,意大利卫生部日前发布公报称,因疑似会造成沙门氏菌感染,有关部门紧急召回一批品牌名为“Bauli”的羊角面包,以及Salsiccia香肠和Formaggella奶酪等4款商品。据报道,10月3日被下令召回的“Bauli”牌羊角面包为自然发酵的奶油羊角面包,生产批号为LA8312BR,商品包装规格为6个面包50克重,保质期截止到2018年11月30日。同时被召回的商品还有由+watt公司生产的蛋白质产品。被召回的产品名称为“Protein+White31%(gustoCrema-Limone)”,包装规格40克,生产批号为770317,保质期至2019年1月。10月4日,意大利卫生部再次下令召回香肠、奶酪两种商品。被召回的香肠为MacelleriaPartenzidiPartenziFrancesco公司生产的Salsiccia香肠。商品批号为批号29/2018,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5日。被召回的奶酪为SOCIETAAGRICOLAF.LLIPONTI公司生产的Formaggella奶酪,商品批号06-28/08/2018,包装规格2.5公斤,保质期
2018-09-26
江门新会首例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9月14日,江门新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袁某学等14人涉嫌销售、加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本案中,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被告人依法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这是新会区首例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天,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等旁听了庭审。梁某如等8位被告人被指控在明知应对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被告人袁某学有可能将死猪用于私宰对外销售的情况下,为减少自身经济损失,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死因不明的猪销售或提供给被告人袁某学,合计提供死猪15头。被告人袁某学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10日,未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手续,在会城天马村某农场私设屠宰场,并到被告人梁某如等人经营的养猪场非法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死因不明的猪,经过切割、冷冻等方式处理后,销售、提供给被告人陈某光、梁某华、赵某光等人或存放在新会区会城大洞村某农场的冰柜里代售。据调查,被告人袁某学向被告人陈某光、张某心、王某冰、
2018-09-17
食品标准“打架”未必是坏事
因为各自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同,在河南“合法合规”的辣条,在湖北被认定为“不合格”。纷争一起,有人认为,应尽快出台国家标准,各地遵照执行便可化解纷争。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味面制品》正在征求意见中。但换一个角度看,标准“打架”,也未必是坏事,引起关注和讨论,或许是促使辣条生产更加规范的一个契机。相关企业发布的声明提到,从2007年开始,调味面制品(辣条)一直执行各地标准,而在该省发布的地方标准里,辣条可以使用防腐剂。有业内人士也提到,现实中,很多辣条生产企业存在使用防腐剂的情况,正在制定的国家标准不排除允许包括辣条在内的调味面制品使用防腐剂的可能。这位业内人士给出的理由是标准很难超越现实。添加防腐剂是老百姓非常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允不允许使用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国家明确原则是要评估“是否确有必要”。既然国家层面还没有明确标准,不妨在保证基本安全之下,让各相关方先来个“大辩论”,地标制定者、国标制定者,甚至生产企业等,都可以拿出数据、摆出事实,看看辣条到底应该执行怎样的食品安全标准。让“子弹飞一会”,让“真理越辩越明”,最终产生一个安全的、符合实际的国家标准。另一方面,标准之间的良性“竞
2018-09-10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怎么办?
法律条文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案例解读一家专门经营东南亚零食的网络小店的店主李某经常需要往返马来西亚、泰国等地进行采购。2017年2月,李某从马来西亚进口了一款色、香、味都很独特的当地少数民族特色产品。但是在回国入境安检时,海关对李某所携带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该类食品在我国目前还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海关依法扣留了该批货物。李某该怎么办?专家说法为了加强对进口食品的配方和生产工艺的审核,控制食品安全的风险,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
2018-09-03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青岛宏瑞特被罚
近日,信网获悉,2018年6月11日,青岛宏瑞特食品有限公司因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被平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1万元并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1桶。信网了解到,青岛宏瑞特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7月16日。是一家经营果脯、蜜饯生产,货物进出口的公司。根据(青平)食药监食罚〔2018〕209号,青岛宏瑞特食品有限公司因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据此,平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宏瑞特食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万元并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1桶。对此,信网联系到了青岛宏瑞特食品有限公司的
2018-08-27
批发价只有三文鱼一半的虹鳟鱼 最近也自称“三文鱼”了
连日料大厨都难以分清市民们表示无法区分李光(化名)是杭州一家著名日料连锁店的主厨,对于他来说,最近听到最多的一个词就是虹鳟鱼,这种在此前被排除在三文鱼家族之外的鱼类,正在被不少水产批发商所提及。本周二上午,记者带着从水产市场买来的虹鳟鱼和三文鱼来到李光的店里,从业近十年的他坦言这是自己第一次接触到这种鱼。“专业的日料店不会采购虹鳟鱼,以我所在的这家店为例,就一直都用三文鱼来做日料。”他说。然而当李光看到虹鳟鱼后,他露出惊奇的表情。“两种鱼从色泽上来看颇为相似,普通消费者很难将这两者区分开来,如果仅用虹鳟鱼做成刺身,在没有三文鱼做对照的情况下,就更难分辨了。”生鲜状态下的两种鱼难分真假,烹饪之后更难以说清谁是李鬼。李光在对两份鱼肉加工后,请来了后厨的几位厨师一起辨认,但几位大厨都表示,无法通过肉眼辨别。从事日料工作四五年的孙军在再三对照后说:“经过油煎后,两种鱼的表面纹路已看不清,且里层鱼肉也高度相似,如果不亲口尝过,我没法分辨。”专业日料大厨辨认难度大,普通消费者在面对两种鱼时又会如何?记者带着这两份烹制好的鱼肉在湖滨路边请20位市民来辨认。这些市民大多都吃过三文鱼,且年龄集中在20岁
2018-08-20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青海青海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罚
2018年8月16日,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62号,青海青海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被行政处罚。据通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8号),涉及青海省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各1家。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西宁润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青海青海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青海大牧场纯牛奶(超高温灭菌乳、规格:190ml/袋、生产日期:2017-07-29)非脂乳固体项目不符合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7年9月19日,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青海青海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明该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生产青海大牧场纯牛奶(190ml/袋)1444件,每件16袋,共计23104袋,并全部售出,销售价25037.8元。该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产品召回,共计召回不合格纯牛奶49件,784袋,召回货值金额780.2元。生产经营的上述批次纯牛奶货值金额共计25037.8元,违法所得24257.6元。该公
2018-07-23
茶饮料标注套路深
近年来,市售茶饮料高举“健康牌”,称其含有茶多酚、维生素和多种矿物质等营养成分,已然成为饮料市场的“主角”之一。然而记者近日走访市场调查发现,不少茶饮料名目混乱,外包装标注“套路”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专家提醒消费者在选购时应仔细阅读产品标签,辨别茶饮料类型。选茶饮料雾里看花部分产品茶多酚含量未标注红茶、绿茶、乌龙茶、大麦茶、茉莉花茶、蜂蜜茶、柚子茶……走进任何一家超市,呈现在货架上的茶饮料品种都多得让人眼花缭乱。消费者总是要花一些时间、费一些功夫去劳神考虑,买哪种饮用更健康。诚然,市售茶饮料品种越来越丰富,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但与此伴随的麻烦是,消费者无法获知选哪一种才更好。2008年,随着茶饮料国家标准的出台,消费者似乎有了选择标准。依据标准来看,茶多酚是区别饮料是否为茶汤饮料的最重要指标。但10年过去了,部分茶饮料包装上的茶多酚含量标注仍不可见,而且关于茶叶含量的标注也比较混乱,消费者选购茶饮料时仍然是雾里看花。记者不久前在北京市美廉美超市增光路店看到,目前茶饮料主要有康师傅、统一、王老吉、三得利、雀巢、达利园等多个品牌,多采用玻璃瓶、PET塑料瓶等包装形式。大部分产品都在标签上
2018-07-02
保质期变生产日期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2017年4月6日,程某在辽宁省沈阳市某超市购买了7盒日本进口饼干礼盒,共计花费900元,结款后发现赏味期限为2016年11月10日,又发现商家加贴制造日期为2016年11月10日。程某认为某超市存在造假行为,便将某超市告上法庭,要求某超市退还货款900元并支付赔偿金9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饼干礼盒日文标识翻译成中文后为“保质期限另行记载”,日文标识上打码“2016/11/10”,并无关于保质期时长的标注。同时,该商品附有相应中文标识,上面记载:生产日期2016年11月10日,保质期至2017年8月7日。法院一审后,判令超市退货返款并驳回程某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宣判后,程某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后,以超市作为销售商未尽到严格进货审查义务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品为由,判决维持退货返款判项,同时改判超市赔偿程某9000元。沈阳中院民一庭法官高悦庭后表示,此案中,在原外文标签上标注了“保质期限另行记载”,而原包装上仅有一个打码日期即“2016/11/10”,也没有关于保质期时长的记载,可推知2016年11月10日应为该商品的保质期限截止日。该中文标签的记载内容与原包
2018-06-27
明知所购食品是国外代购 市民买下后还要求“退一赔十”
根据相关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然而,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代购等进口产品销售模式的迅速发展,消费者购买进口产品也变得越来越便捷,很多人都是直接购买所谓的“全进口”(无任何中文标识)的产品。然而,如果明知是域外制造形成并转入国内进行“现货”出售而仍然购买,且对购买的境外商品的性征状况及其与境内商品的区别是明知的,是否存在“被误导消费”的情形呢?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王先生通过购物平台在某店铺购买了某牌子的酵素丸(4月量)1份和生命辅助食品酵素丸43天量2份,共计4095元。然而,他收到货物后询问卖家曲某是否有该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曲某表示无法提供。于是王先生将曲某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赔十。在庭审中,王先生拿出了与卖家的旺旺聊天记录,记录中显示:王先生先询问对方某酵素丸43天量是否有现货,对方提出有现货,王先生表示需要4件,对方看了库存后告知现货只有2件,另外两个需要从美国直邮,王先生表示那算了,对方建议王先生可以买大
2018-06-20
“网红奶茶”等饮品面临重点监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2日发布关于加强现制现售奶茶果蔬汁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饮品制售行为。通知指出,“网红奶茶”“网红果汁”等部分饮品店使用过期原料、卫生条件差、虚假宣传等问题较为突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要求各地组织对现制现售奶茶、果蔬汁等饮品店开展现场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饮品和原料、辅料进行监督抽检。如何保障现制现售奶茶果蔬汁的食品安全?通知明确要求:饮品店从业人员要取得健康证明;采购的鲜奶、茶粉、水果、果酱、食品添加剂、一次性杯具和吸管等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贮存、运输和盛放原料的容器应安全、无害,使用前应洗净、消毒,保持清洁;购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安全、无害;制作食用冰、奶茶、果蔬汁的水,应为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生活饮用水;用于加工制作果蔬汁的水果、蔬菜应新鲜安全并清洗干净。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市场乱象,通知明确提出,禁止使用腐败变质的水果、蔬菜以及超过保质期的果酱、糖浆等加工制作饮品;奶茶、果蔬汁等饮品的公示信息和广告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存在虚假内容。产品宣传中使用“无糖”“低脂”“鲜奶”“现切水果”等内容的,要与实际相符。据国家市场监管
2018-06-11
安徽临泉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食品安全犯罪
5月30日上午,临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类案件,并邀请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及皖浙农贸大市场部分熟食经营户80余人参与旁听。被告人任某某,系临泉县熟食经营户,为使卤制的鸡爪上色好看以便销售,超标准非法添加食用类亚硝酸盐。在庭审中,任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为达到庭审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法院在庭审现场对参与旁听的经营户进行告诫,不要为一己私利,置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于不顾,置法律于不顾,要依法诚信经营,坚守食品安全底线,不踩法律红线。最后法庭进行了当庭宣判,以被告人任某某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任某某当庭表示服判。参与旁听的经营户纷纷表示,这次庭审给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起到了很好的警醒作用,深刻认识到超标准非法添加食用类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的危害,表示今后一定要引以为戒,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做一名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宣传者、践行者。时间:2018-06-03来源:安徽法院网
2018-05-28
南京男子网购河豚吃进医院索10倍赔偿,法院这样判!
南京一男子,在某宝网店买了一批河豚鱼干,吃完后就感觉不太舒服去了医院。治疗完后,他将店家告上法庭,索要十倍赔偿。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鼓楼法院官方微信了解到该案,法庭最后支持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判决店家十倍赔偿,加上原货款共计6666元。冯某在网店一共买了11盒河豚鱼干,花了606元。等他吃完美味后,便出现了头晕乏力、呕吐腹泻等症状,万幸就医后并无大碍。后来,冯某发现买回来的河豚鱼干是“三无产品”,没有任何厂家的信息。气愤的他将网店店主李某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李某在庭审时辩称,河豚鱼干的毒素大小,关键在于是什么品种,河豚有上百种,仅沿海就有40多种。冯某买的是棕斑腹刺豚的鱼干,鱼肌肉和鱼皮均是无毒的,有毒的内脏等部分已经用专业手法去除。另外,冯某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他的头晕腹泻就是吃鱼干所造成的。至于食品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信息的问题,李某解释称,她其所卖的河豚干都是收购来的,均是“渔家海捕专业晒制”,所以包装上没有标注QS认证和生产日期,这些情况网店中也有写明。法庭调查审理后认为,河豚鱼含有毒素,尽管不同品种河豚毒素差异明显,但其食用安全风险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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